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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贪污10余万 企图以村里借据充抵贪污所得

日期:2015-12-30 22:42:34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1780 ℃

资料图片

两个多月前,王洪生因贪污高速公路补偿款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5年11月13日,办案检察官前往邢台监狱提审王洪生。令人痛心的是,此刻的王洪生还在为“这些借据为何不能抵消补偿款”而纠结。

有证明才能给你钱

2009年初冬,一条全长83.5公里的邢汾高速公路开工在即,这条公路正好贯穿邢台县城计头乡柏垴村。开工前需要清点、登记村民的地表附着物,发放补偿费,工作量较大,乡政府便请村干部协助。柏垴村东面有一块6亩山坡,栽满了枣树、柿子树、板栗树等,但这属于村集体的149棵果树阻碍了高速路的修建,不得不被伐掉。

那天中午,王洪生陪着乡统计站工作人员整理好一叠叠五联单后,趁统计员吃饭,掏出随身携带的圆珠笔,在那张149棵果树的五联单“所有者”栏下,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王洪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占有了这149棵树,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2011年5月,乡政府统计站通知柏垴村主任和村支书一起到乡里核对补偿费。李站长指着五联单对王洪生说:“我不能将这笔果树补偿费打进你的银行账户,除非村里出示证明这些果树是你家的。”

王洪生没作任何辩解。他悄悄以村委会名义开出“149棵果树为王洪生家所有”的证明信,又利用村支书职权毫不费力盖上公章,交给了李站长。

证明信顺利帮王洪生领取到4.6万元果树补偿费,但在他卸任村支书后,举报信如雪花般飞进邢台县检察院。2013年6月1日,经过初查,王洪生被刑事拘留。

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6天后,邢台市检察院接到报请逮捕案卷。卷宗里仅有王洪生涉嫌贪污149棵果树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但同步录像资料中王洪生一脸委屈:“这几年我为村务开支垫付了很多钱。2009年大队买树苗欠我1.5万,修黑板报欠我2000元,招待费欠我1.9万……大队没钱还我,这些借据至今放在我家里。”

村委会到底欠不欠他钱?案卷中找不到答案。检察官查阅资料,发现司法实践中为公务垫付个人现金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争议颇大,各地做法均有不同。但垫资的事情一定要查清楚。

同时,另一个问题又浮出水面。这起案件的罪名引起了检察官的争议。有的说:149棵果树属于村集体财产。王洪生利用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主办检察官认为:王洪生在邢汾高速征地补偿工作中被政府赋予行政管理权,属于“协助政府工作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

这两种观点一时难断。此时,还有一团疑云未解:既然王洪生因公垫付现金在村里无法报销,他完全有理由跟村干部说明情况,正大光明直接找村会计报销借据,他为何偷偷摸摸地占有这张五联单呢?

讯问录像中,王洪生面对侦查员的这个问题,除了大口吸烟,始终一言不发。

持有效借据136张

邢台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孙永泽认为:“王洪生不可能只对这笔果树补偿费动了手脚。”

时间紧迫,办案组放弃端午节假期,连夜住进了柏垴村。三天后,一路侦查员了解到:该村近几年经济不好,王洪生三年没在村里报过账,家里的确有一堆借据。

从这些纸张皱折、字迹不同的借据样式看,侦查员觉得不像是伪证。但村里的老会计于2012年6月去世了,了解借据内情的线索断了。办案组决定委托两届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一起辨认借据的真实性。结果,由村委会认可王洪生的有效借据136张,合计5.9万元。

功夫不负有心人。此时,另一路侦查人员发现:2011年8月下旬,清点附着物结束两个月后,王洪生找到李站长,说村里还有两个塘坝需要填报。李站长说他不知道能不能补报,听说是村集体财产,便和王洪生到指挥办询问。指挥办负责人见李站长认可此事,便让王洪生补填了五联单。但王洪生对虚报两个塘坝的事矢口否认。

2013年6月15日,邢台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王洪生。3个月后,王洪生的家人将全部赃款退回检察机关。

借付与贪污是两回事

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后,这起贪污案又由市中院发回重审。2015年3月,邢台县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王洪生三起犯罪事实:出具假证明,将4.6万元果树补偿款占为己有;私自领取村集体100余棵橡树补偿款6860元;虚报了两个塘坝骗取8.2万元。

虽然辩护人和王洪生对检察官指控贪污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王洪生担任柏垴村支书时因公个人垫付5.9万元,至今该村没能力偿还这笔欠款,所以王洪生占有补偿费是一种合理的救济权利,法院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减轻处罚。

因公垫付个人现金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吗?对此,检察官持相反观点:“村委会证实被告人为村务垫付5.9万元,但这是他和村委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村里受经济所限不能报销,被告人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或等到村里有钱时再报销。而被告人采用窃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补偿款10余万元的行为与手中的借据是两码事,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相抵。”

再次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公垫付款项可按财务程序报销,不能与犯罪数额相抵。王洪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接到判决书后,王洪生提起上诉。9月16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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