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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日期:2021-02-22 17:23:36 来源:互联网 热度:712 ℃

(2001年3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2004年9月29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灯饰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夜景照明装饰的灯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商业广告和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条  市和各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电业商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灯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按照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现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和使用户外灯饰。对不按照规划设置的,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其他单位设置。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灯饰,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开招投标,由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设置。

第九条  设置户外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设置户外灯饰,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占用场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审核等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户外灯饰,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户外灯饰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户外灯饰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户外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户外灯饰设置完毕,应当经市或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户外灯饰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户外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户外灯饰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禁止擅自拆除移动户外灯饰。

第十四条  纳入户外灯饰设置规划范围的户外灯饰用电,经电业部门和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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