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卫生法律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50 ℃

卫政法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07487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