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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主任伪造购房证明和签字打“假官司”

日期:2019-11-13 15:45:37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5 ℃

法制网记者马超 王志堂

担任村主任期间,认为村委欠自己债务未能偿还,于是耍起“小聪明”:伪造购房证明及签字,委托律师起诉,打起了假官司。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等人虚假诉讼一看予以严厉处罚,开出该院历史上针对虚假诉讼的最终“组合罚单”。

据郭某单方面陈述,其于2011年任晋城市泽州县某村村委主任,当时该村修建回迁房,其作为村委主任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为该工程垫资。后来,工程完工,但郭某的垫资无法及时得到偿还。

郭某认为,自己直接从村委拿钱或者拿房子都不合适,此时就想到利用虚假诉讼方式让自己垫资得以偿还。

随后,郭某和子女合谋,由子女分别找到苏某和卫某,借用二人身份证,让苏卫二人在空白诉讼委托代理授权书上签字。

随后,郭某找到其胞弟,当律师的郭某甲,让其代理此案,同时伪造证据、捏造苏卫二人向村委付款买房而未取得房屋的事实,并以苏卫二人的名义起诉村委,要求村委向苏卫二人交付房屋或者归还购房款。

2017年7月11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郭某甲分别代理卫某与苏某将泽州县某村村委会起诉至泽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委向交付房屋,否则退还购房款20万元。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书面证据进行核查,并据此支持苏卫二人请求,判决村委败诉。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苏某和卫某二人到执行局领取执行款。执行法官感觉二人举止行为异常,询问后,苏卫二人说出实情,案件由此被揭露并被提起再审。

再审中,苏某和卫某均出庭陈述证实, 二人并未向南村村委或时任村委主任郭某交款,也未购房,本案关键证据即南村村委盖章、郭某书写并签名的所谓收取20万元房款的收据,二人从未见过也未持有,该证据系他人伪造的。

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对郭某等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收据系伪造,基础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卫某、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晋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卫某、苏某的起诉。

处以高额罚款。郭某及其子女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中院对郭某作出了10万元顶格处罚,对郭某子女也各罚款5万元。

卫某、苏某不负责任地出借身份证,并在郭某子女提供的纸张上签名,为郭某及其子女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卫某、苏某主动坦白、如实交代,使法院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且认错态度诚恳,故酌情各罚款3000元。

移送公安机关。郭某及其子女借他人之名伪造收款收据、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企图以假乱真从村委取得执行款,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审结后,晋城中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和处理。

列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将郭某及其子女、卫某、苏某也将被纳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曝光反面典型。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曝光被处罚人虚假诉讼行为和处罚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处罚决定;必要时,还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发秩序,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包括、伪造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身份证明;隐瞒或编造送达地址;伪造或变造证据;证人作伪证;隐瞒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虚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恶意串通,共同提起虚假诉讼;基于恶意目的,滥用诉讼权利及其它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

“当事人或案外人如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请大胆举报。法院将依法核实并对参与虚假诉讼人予以严惩。”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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