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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伪造个人信息办高额度信用卡套现近278万元

日期:2016-02-24 14:38:5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07 ℃

,客户将储蓄卡号、密码发给梁辉后,他再通过上网找专门做银行流水单生意的人。因银行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会审核客户是否有现金流,即卡内存取钱是否多,银行会拉储蓄卡中的交易明细,若拉出来有3张,则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梁辉通过网上QQ群认识做银行流水单的人,将客户储蓄卡卡号、密码给对方,由对方往储蓄卡内存取钱,产生3页的交易明细。另外则帮客户伪造单位证明材料等其他虚假个人信息,这些都是为让银行办理出高额信用卡。期间,陈桑则冒充客户接听银行电话。陈将事先准备好的办信用卡的客户资料摆好,一旦接听银行的来电核对信用卡客户资料时,就按照客户填写的资料回答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问,这样信用卡就能顺利办出来。

信用卡办好后银行会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客户,并将卡寄到梁辉办卡时填写的地址,这个地址是假的,最后信用卡会到地址所在地邮局,梁辉再和客户一起到邮局凭客户身份证领取信用卡。

“万事俱备”坐等收益

拿到信用卡后,梁辉将客户的信用卡在其所持有的POS机上将信用卡所拥有的透支额度一次性刷掉,钱到POS机对应的梁辉的银行账户,他将钱取出交给信用卡持有人,梁辉从中收取透支额度的20%作为手续费。

之后客户会将信用卡放在他这里“养卡”。所谓养卡是信用卡取现消费后的还款业务,因为银行业务员若办理的信用卡在透支头三个月内不还款的话,业务员会受到银行处分,所以为继续在业务员手里办理信用卡,要保证信用卡有还款记录。所以梁辉每月会将最低还款额还掉,银行扣除利息后再套现出来,在三个月三次还款后再将信用卡交还给客户。期间,其另收取客户的2000元“养卡”费。

截止至案发,该团伙共帮别人累计套现金额达人民币2,779,728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吴月、陈桑、梁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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