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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伪造证件抵押租赁车辆诈骗20人135万余元

日期:2015-12-24 15:19:0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23 ℃

韦某欢数次租赁汽车后,伙同他人将车辆抵押诈骗钱财,甚至还将已抵押套取现金的车辆骗出再抵押。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韦某欢及其同伙黄某等九名被告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零2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经查,2014年1月,韦某欢、韦某贵在南宁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韦某欢的身份证,租赁一辆日产天籁轿车。随后,韦某欢使用韦某(另案处理)的照片,伪造了该租赁车辆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等级证书。由韦某(另案处理)冒充车主,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严83000元。

据查,1月至7月期间,韦某欢、韦某贵、黄某等9人先后从南宁4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别克凯美瑞轿车、奥迪A3轿车、雪弗兰越野车等13辆汽车。在了解车主个人信息后,通过伪造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登记证书。由其中一人冒充车主并持伪造证件,先后以质押、转让等方式,共骗取陆某等20个被害人总计人民币135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欢、韦某贵、黄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单独或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韦某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从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到款项的使用,均起到组织、策划、管理的作用,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357800元,系主犯,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韦某欢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表现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1年零2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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