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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廉署控收贿不诚实取用电脑以披露客户资料电讯公司前职员判囚三个月

日期:2022-11-17 15:45:17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720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电讯公司前职员收受贿款,透过不诚实取用公司电脑系统而获得并披露逾540名客户的个人资讯及资料。被告今日(11月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囚三个月。

赖思廷,29岁,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收费电视部前初级市场推广主任,早前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串谋有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及159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颁令被告须向PCCW归还$4,000元,相等于他收取的贿款金额。

署理主任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贪污属严重罪行,而且被告犯案时间历时约三个月及涉及数百次在PCCW电脑系统进行搜寻,须判处监禁式刑罚。她以监禁四个半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遂将刑期减至三个月。

案情透露,PCCW设有两个电脑系统以保存客户个人资讯及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地址。只有PCCW指定职员可使用有关电脑系统。被告获发一部安装了该两个电脑系统的桌上电脑。

于2018年7月底至10月中期间,被告按一名已离职的收费电视部小组组长提供的基本资讯,在该两个电脑系统内多次进行搜寻,并向对方披露载有客户资料的搜寻结果,涉逾540名客户。

于该段期间,被告就上述搜寻及向该前小组组长披露有关客户资料,收受对方两笔贿款共4,000元。

案情透露,PCCW禁止职员因接受利益而作出令公司受损的行为,亦禁止未经授权而取用上述两个电脑系统,以及向并非PCCW职员的人士披露任何客户资料。上述搜寻与被告职责无关,属未经授权的搜寻。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被告、上述小组组长及另一名PCCW前职员贪污及相关罪行,涉披露约4,700名客户的资料。

刘成殷,36岁,及简绍基,38岁,分别为PCCW收费电视部前小组组长及直销部前销售主任,将于明年1月6日答辩。

PCCW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代表彭镜宇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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