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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欠薪,该由谁来清偿?法院:分包单位应支付欠薪,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日期:2026-05-14 15:30:23 来源:普法网 热度:54 ℃

本报讯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韦德涛)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依法判决分包单位支付欠薪,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以司法之力守护农民工的“血汗钱”。

2024年3月,张某在郑州市某建筑项目务工,受分包单位甲公司雇佣,从事涂料施工工作。至2026年2月,甲公司已拖欠张某1万余元工资未支付。张某多次催要,始终无果。张某遂将甲公司及其上级总承包公司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甲公司作为直接用工主体,负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需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1万余元;乙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该笔欠薪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依法向甲公司进行追偿,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乙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制度,就是为了破解分包单位欠薪、农民工维权难的困境,以“总包先行兜底”打通讨薪“最后一公里”。

本案判决不仅帮张某追回了辛苦劳作的工资,还清晰划定了建设工程领域各用工主体的工资支付责任。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义务,加强用工与工资发放管理,从源头防范欠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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