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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2-22 16:5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859 ℃

(2007年5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工程地铁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和“分开出资分开开发”的原则。

统一领导。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统一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地铁线网和站点布局,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铁沿线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一招商。建立统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强地铁工程及物业开发招商工作。

统一建设。实行统一的地铁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组织模式。

统一营运。实行统一的营运模式,确保地铁营运的安全可靠集约利用。

统一管理。实行设计建设营运开发“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协同效应。

分开出资。市政府和地铁沿线相关的区政府(管委会)是地铁建设的出资主体,共同分担地铁建设资金。

分开开发。支持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地铁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地铁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开发。

第六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资金筹措。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为我市地铁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铁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地铁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铁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铁站点及周边物业开发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九条规划地铁站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为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地铁建成后的安全营运,本市设立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规划控制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如需变更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控制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第十一条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地铁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地铁集团同意,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其他对地铁产生影响的建设行为。

第十二条地铁工程实施后,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人防工程之外,禁止建设其他一切设施。

第十三条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地铁集团安全监控。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地铁建设实行优先建设“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地铁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建设与地铁建设工程相冲突的,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铁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十五条地铁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地铁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产生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六条因地铁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应费用列入地铁建设工程支出。

第十七条因地铁建设需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地铁集团提供。

第十八条地铁集团应当保护地铁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因地铁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地铁集团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或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可以恢复的,地铁集团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第十九条因地铁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临时迁改管线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地铁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管线迁移;管线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地铁集团应当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铁集团,制订局部和区域性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城市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地铁集团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期间的环保文保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铁集团无偿提供其所属建(构)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地铁集团需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地铁集团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地铁沿线测量控制点。

第二十四条地铁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铁工程应当根据地铁营运功能配置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便利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建设完善的地铁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二十六条地铁集团和地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地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铁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地铁集团和地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铁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地铁集团应当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前期基础数据,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地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地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地下空洞等工程环境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摸清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因素。

地铁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地铁集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铁集团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地铁工程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地铁集团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杭州市地铁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地铁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三十条为保证地铁的通风安全,地铁集团可以在地铁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地铁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铁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地铁集团报市政府批准组织试运行。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十二条新建地铁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以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可带技术能力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场站施工方案等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地铁建设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办理。

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地铁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第三十四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筹集,协调落实负有投资责任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资金的按时到位,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地铁建设工程本区政府(管委会)投资资金的筹集。每年需到位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资本金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财政部门设立地铁建设资金专户,统一归集并管理市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地铁建设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地铁集团根据地铁建设发展要求,对拟实施的地铁建设工程,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及预算,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及预算拨付资金。地铁集团根据工程情况需要对地铁建设资金使用及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地铁集团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地铁建设需缴纳的各种规费,在市区政府法定批准权限内,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取得批准,擅自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不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者不按规定交出土地使用权的,以及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征地和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对妨碍地铁建设工程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地铁建设工程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地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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