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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2-23 11:43:07 来源:互联网 热度:655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二将《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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