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24 13:44:0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0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曹国忠 黄军辉
“每次不多‘拿’,也就是二三十块钱的东西。原想着不是什么事,大不了批评教育一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还被判处2000元罚金。”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多次盗窃超市猪肉案件。
钟某是一位50出头的妇人,平时爱贪点小便宜。今年6月,她先后6次到遂平县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将猪肉装进衣服口袋或夹带于其他菜品中,共盗窃猪肉约6斤,价值约150元。6月16日上午,钟某再次到某超市,将猪肉藏于衣服口袋准备盗走猪肉1.63斤,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案发后,钟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超市谅解。
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钟某罚金2000元。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钟某1个月内盗窃6次猪肉,虽然价值不高,但已构上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法官提示,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是犯罪,切忌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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