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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遭遇盗刷未尽义务银行担责

日期:2021-03-25 14:53:3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6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陶然

银行卡未离身,且持卡人身在国内,却收到来自泰国的7笔消费支出账单。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跨国盗刷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法院以发卡银行未尽到金融系统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某银行赔偿客户资金损失871903.93元,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法院查明,董某在某银行开立借记卡,2018年6月18日21时27分起至21时49分止,有不法分子持董某上述银行卡号和密码在泰国某商店发生7笔交易,共计871903.93元。而此时董某一直随身携带着该银行卡,且正在江西省内高速驾车,不存在境外交易的可能,董某致电某银行客服电话并电话报警。由于与银行沟通协商数个月未能达成一致,董某遂以某银行违反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被盗刷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银行应当制定完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该7笔交易系为他人盗刷,故对于董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存款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否则即构成违约。

从收益风险相一致的要求来看,客户进行电子化交易时,银行不对取款人身份进行书面审查却获取了经济收益,相应地对潜在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义务。同时,相较于储户,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受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对其服务设施设备性能的安全情况更为了解,亦具备更专业的知识,更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某银行相应管理系统确实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未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导致董某银行卡“跨国”被盗刷,且并无证据显示董某存在过错,故某银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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