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24 13:44: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1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2018年2月28日,李某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某超市购买了两个萝卜,在经过超市防盗报警门时发生报警,李某当即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要求重过防盗报警门确认,依然发生报警后,收银员将此事交由超市经理张某处理。
经初步检查,在李某口袋内发现一支疑似雪花膏的物品,张某便让李某一同前往经理办公室处理此事。监控显示,在去往办公室途中,张某的手与李某背部偶有接触,李某在去往办公室的途中倒地,超市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李某因为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抢救李某的费用共计2183.14元。
随后,李某的子女陈氏兄妹将超市告上法庭,认为老人犯病倒地,超市没有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超市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市应负有赔偿义务,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超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计221301.6元。
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超市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陈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陈氏兄妹负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据吉林市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另查明,李某年近七旬,有心脏病和脑血栓病史,且事发后其身上未发现有外伤青紫瘀痕等痕迹。根据陈氏兄妹提供的证据及超市提供的事发经过的7段监控视频,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无法证明该超市对李某有言语威胁或暴力胁迫行为。此外,在李某发病后,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02565823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