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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名牌一时爽,惹上官司要赔偿

日期:2021-02-24 13:44:0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18 ℃

“傍名牌”

是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的常见手段。

部分经营者通过混淆公司名称与商品标识,

利用依附在名牌上的

商业价值和市场信誉

为自己扩大销路赢得利润。

“傍名牌”行为

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

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

奉劝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切不可以身试法!

注册“纯K”商标

琴海公司主营文娱产业,

旗下开设多家KTV。

琴海公司注册“纯K”

作为KTV商标,

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

为提供卡拉OK服务等。

经营一段时间后,

“纯K”品牌在当地

获得一定知名度。

琴海公司为增加营收,

除将商标用于自营门店外,

还对外授权其他商家

使用“纯K”商标,

以此获取更广收益。

竟遭同行盗用

吉昌公司和琴海公司一样,

主营文娱产业,

旗下也有多家KTV。

但由于经营不善,

市场认可度低,

生意不温不火。

眼见琴海公司生意兴隆,

为走捷径,

吉昌公司竟想出了

“傍名牌”的主意。

在其旗下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

等载体上均使用了

与“纯K”标识近似的

“立威纯K量贩”商标。

提起诉讼维权

其后,

吉昌公司的“傍名牌”

被琴海公司发现,

琴海公司请求吉昌公司 ,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吉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

琴海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吉昌公司“傍名牌”行为

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遂判令吉昌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向琴海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结合本案

本案中,吉昌公司KTV经营范围包含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其在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的“立威纯K量贩”与案涉商标“纯K”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立威纯K量贩 ”与案涉商标及琴海公司经营的KTV有特定联系,侵犯琴海公司商标专用权。

吉昌公司明知“纯K”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却擅自在KTV名称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立威纯K量贩”,引起公众混淆, 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琴海公司有权请求吉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法官寄语

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投机取巧的行为或许可以赢得一时,失去的却是未来持续发展的机会。信用时代,诚信和声誉才是商家最好的王牌。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彭松涛 魏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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