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常识 > 正文

楼上玻璃自爆砸车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1-08-26 13:50:4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016 ℃

法院:车主业主物业共担责

楼上住户家玻璃自爆,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坏楼下地面车辆,侵权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玻璃自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业主和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受损车辆车主2000元和600元的车辆维修费。

爱车被玻璃砸坏

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今年3月29日上午,家住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毛某欲开车出门上班时发现,其停在小区楼下地面的小轿车,被来自同小区12幢一户的阳台玻璃碎片砸中,其车辆前窗玻璃和部分车身受到损坏,而一并“中招”的还有其他的停放车辆,毛某遂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查取证,确认为涉案小区居民楼12层业主余某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之后,毛某通过物业联系到了另外几部受损车辆车主,一起找到余某进行索赔。

在物业的协调沟通下,余某与其他受损车辆车主均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毛某提出的维修费用,余某觉得不太合理。俩人无法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意见,余某索性置之不理。因日常需要用车,毛某只好先自行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花费维修费用2430元。

5月10日,毛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上下班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法院审理

由谁担责引争议 法院调解各担其责

案件诉至法院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在责任划分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不同意见。

物业公司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称其并非房屋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也并非直接侵权人,且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委派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通知受损车辆车主到场。为了避免人员车辆出现二次伤害,还安排专业人员进入余某家中帮助清理阳台及路面的钢化玻璃片,安排安保人员在小区12幢楼下围起警戒线,直至隐患解除。物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余某认可相关事实,但认为阳台玻璃突然爆裂,属不可抗力,而非其故意损坏玻璃导致玻璃掉落的。另毛某按照4S店的维修价格进行索赔,金额偏高,不太合理。

毛某则表示,余某是房屋使用人,物业公司是房屋管理人,其提出的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法院判决只会加剧邻里间矛盾,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调解该案更有利于邻里关系,遂决定展开调解。

法院认为,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余某对其房屋窗户玻璃具有控制管理权,应当尽到对房屋窗户的日常管理维护义务。现房屋阳台玻璃破裂坠落致毛某车辆受损,余某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系案涉建筑物管理人,若尽到警示检查义务,才能够视为已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

另外,事故发生时,毛某的受损车辆未停放于停车位上,也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三方当事人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由余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赔偿600元,剩下的损失由毛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该案涉及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新颁行的《民法典》不仅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全方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阳台玻璃爆裂坠落致损,若业主或使用权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通常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相反,若业主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即使其先行赔付,其亦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责。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眼下是盛夏高温天,暴风雨天气随时可能来袭,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排除事故隐患,如检查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松动等。房屋装修时应当到正规厂家购买有质量保证的玻璃,或在玻璃外层贴层防爆膜,这样即便玻璃发生自爆,碎片也会被粘在膜上,防止脱落事故发生,将损失降到最低。

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以及自身风险防范,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平时的小区服务管理过程中,采取可行性的措施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并加强宣传。在发生相关情形时,及时采取合理性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志斌 常娟)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77194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