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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

日期:2021-10-20 09:48:08 来源:互联网 热度:949 ℃

(1981年11月19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

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第五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六条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七条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八条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变通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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