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20 10:34:4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34 ℃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玩闹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纠纷案。
2019年10月,11岁的小圆(化名)与同伴在其居住小区入口处玩耍,其间从业主信箱中取出冰袋进行挥洒,致使楼道入口处地面湿滑。下午两点左右,汪老太与其丈夫手推三轮车经过该入口,汪老太不慎摔倒。小圆父亲袁某得知后立即下楼询问汪老太受伤情况并清理地面,待汪老太女儿到场后联系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汪老太九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小圆父亲袁某与汪老太家属进行协商,由袁某赔偿25000元。但支付12000元之后,袁某未按约定继续支付,汪老太遂诉至法院。双方对此次事故中小圆汪老太各自需承担的责任存在分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故中汪老太受伤主要是因为小圆与另一孩童(无法确认)共同玩耍冰袋致地面湿滑造成,故小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小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监护人的袁某未跟随保护,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故小圆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父袁某承担。另一方汪老太虽年龄较大,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地面上也有明确的防滑提示,结合其推车的行为,汪老太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圆父亲袁某向汪老太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554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识度较低,放任其在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监护人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福建法治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婧婕 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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