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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

日期:2021-10-17 17:14:13 来源:互联网 热度:687 ℃

(2020年11月25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利用与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更好的留存历史,传承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展示近现代采煤冶铁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它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相关的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区范围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工业遗产。

本溪湖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厂房矿场仓库办公用房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办公用品图书档案商标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等;非物质工业遗产主要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旅游部门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普查认定制定实施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对外宣传等文物保护职能。

第六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住建工信财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责任。

第七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利用项目,收益应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义务和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行为的权利。

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关研究学会等团体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文史创作资料整理拍摄留存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利用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及其相关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普查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提出保护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分为重点保护对象和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本体及相关的同时期设施设备建筑物为重点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企业区域内除重点保护对象外,其它与其相关的工业遗产为一般保护对象。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对象进行认定并设置保护标志介绍说明。重点保护对象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界桩。

一般保护对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重点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规范。一般保护对象修缮改造工程,应当遵循保持外观风貌的原则,修缮改造时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企业区域内现存的国有车间厂房等因建设博物馆等场所需要腾空的,应征得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意,相关安置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征集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有关的生产机器和工具生活用具音像图纸证章以及相关史料和档案资料等,整理口述历史,不断丰富馆藏展品。

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厂矿企业的退(停)产设备应当优先捐赠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展示场馆。

第十八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厂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对现有妨碍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环境保护的企业应当有计划的迁移。

制定规划治理溪湖河生态环境,优化河流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内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同期创建且直接关联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现存历史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保护;列入停产或淘汰的历史设备在拆除或处置前,应当告知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应当通过创办博物馆或史实陈列馆,建设体验基地休闲娱乐场所等形式展示和体现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重要价值。

第二十二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利用与发展,应当以文物保护为中心,按照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合理科学的展示利用。

第二十三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展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用于展示服务的工程和绿化设计,除应当符合本溪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外,还应当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本体风格内涵及其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原状和历史环境。

第二十四条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应当在保持原真性完整性基础上,可以利用建筑本体和设施开办展示场馆。列入一般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应当实行原真性保护,在保留工业元素和历史符号的基础上,可以建设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发掘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红色革命文化劳模文化等,搜集整理各时期档案资料,建立革命史实陈列馆,开展红色革命教育和弘扬劳模精神。

第二十六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征得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在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内进行体育赛事大型游乐影视拍摄公益演出等其他不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旅游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在保护的基础上发掘其文化内涵,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修缮改造工业遗产建筑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损毁或变卖具有历史价值的退产设备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具有重要价值设备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贪污挪用保护利用和管理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或者借故拖延责令要求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移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管理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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