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日期:2021-09-04 15:43: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656 ℃

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

保护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由新化县境内的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资江风光带油溪河漂流景区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扶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新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年向新化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情况。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政府规划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化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科学确定旅游设施文化设施水利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其具体范围由新化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分别设立界碑界桩,按照景区的不同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资源进行调查,对风景名胜区内梯田自然灌溉水系古民居古树名木特色岩溶地质遗迹民俗文化等保护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第九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资源。确因林木更新或者新技术推广的需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适当进行更新抚育采伐,但不得破坏原有生态体系和景区风貌。

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修路或者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地形地貌不受损害;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山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炸鱼毒鱼电鱼;

(三)在非指定地点扔弃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损毁标识标牌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采砂淘金;

(三)烧砖瓦烧薪炭。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已经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疏浚河道拦河筑坝修建码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三)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紫鹊界梯田的原有风貌和自然灌溉体

系灌溉形式,保持稻作农业。不得损毁梯田和水利设施。在紫鹊界梯田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村(居)民住宅,应当保持传统的建筑结构和外观风貌。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梅山龙宫溶洞内的石笋石钟乳鹅管雾凇等自然岩溶资源,不得敲打攀折损毁;不得在溶洞内吸烟点烛烧香用火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得破坏溶洞所依附山体的植被。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在规划实施前已经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依法征用征收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及其他用地或者有关建(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合理安置。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适当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村(居)民就业,并采取措施组织村(居)民开发旅游产品,改善当地村(居)民的生活。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游览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景点设置规范的标牌标识,在险要地段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景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景区旅游餐饮住宿娱乐摄影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而未经审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二)损毁梯田烧山烧砖瓦烧薪炭;

(三)攀折损毁岩溶景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951026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