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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日期:2021-08-26 14:56: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642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一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强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全面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四 任何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七 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发挥“冀时办”平台的作用,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推动直接面对群众的便民事项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内防传播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控制预案强化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等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企业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切实做好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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