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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23-05-05 16:37: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48 ℃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三章运输储存安全管理

第四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自治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对发现和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加贴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违禁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一)以经营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二)以经营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

(三)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

第十三条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由临时零售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销售措施,及时查处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违禁烟花爆竹,确保安全。

临时零售烟花爆竹有剩余的,应当交由批发企业代存。

第三章运输储存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法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悬挂危险物品标志信号。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得同时载人,不得将载运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使用专运车辆。托运人应当安排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当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防范常识,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设立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仓库的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安全距离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通风降温地面防摩擦引起火花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三)仓库周边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语;

(四)仓库严禁架设供电明火燃气设施。

第四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在以下区域和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禁止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庆祝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者必须制定安全燃放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燃放。

第二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地面残留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或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制品,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烟花爆竹经营,包括批发零售及临时零售。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1月23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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