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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罚款!

日期:2026-06-25 11:02:24 来源:普法网 热度:1155 ℃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硅业公司下属石英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采场0-4线+810m-820m生产台阶坡顶存在“伞檐”,该矿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掏挖开采”的工艺进行采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第二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罚款1.9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矿山露天开采使用“掏挖开采”的工艺会形成“伞檐”,极易发生边坡垮塌事故,严重威胁露天采场内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硅业公司下属石英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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