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31 16:25:07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294 ℃
(1991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大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市、地区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和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疆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者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事项,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的内容,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报告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会议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
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规修正草案。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梳理后向大会说明,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负责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自治区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法律规定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以决定形式确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自治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大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语言文字。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会议秘书处应当为会议配备翻译人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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