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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触法律底线拒不履行罚款义务可强制执行

日期:2026-08-31 15:02:23 来源:法制网 热度: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武锦锦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为了谋取私利,无视法律红线,窃取国家自然资源,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近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证采矿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以司法强制力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马某、陈某、孙某、邓某四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和静县某地采挖砂金。和静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四人停止开采行为,并处罚款110000元。四名违法行为人拒收行政处罚文书,经行政机关依法催告履行后,四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静县自然资源局遂向和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静县自然资源局系法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马某、陈某、孙某、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和静县自然资源局经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静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法官提醒:非法采挖砂金行为,不仅擅自侵占国家矿产资源,更会破坏地表植被、扰动土壤结构、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长远福祉。

本案警示广大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法外之地,违法行为没有情节轻重之分。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无证采矿仍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追责,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人信用、财产权益均会受到影响。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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