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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获刑主动修复生态获从宽处罚

日期:2026-08-21 15:02: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9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雯

8月17日,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对徐某硕、李某、崔某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系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河北省适用该法典刑事司法实践“第一案”。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徐某硕等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租赁土地筹建垃圾场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场地内采挖砂石对外出售。案发后,三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弥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予以刑事惩处。同时,法院裁判全过程严格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核心原则,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审判,在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犯罪、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同时,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认罪认罚作为从宽裁量情节。最终,平乡县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修复成效等情节,对被告人徐某硕、李某、崔某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编辑:丁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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