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6-08-04 施行日期:2026-08-15
日期:2026-08-21 23:12:12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73 ℃
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
(2026年6月25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小麦、玉米、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四条 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精准、疏堵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段,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城管执法、农机、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宣传教育活动,配合落实管控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报告和处置火情,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焚烧行为进行查处。
鼓励将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九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措施,妥善处理秸秆,防止火灾隐患的发生。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确定多元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工作,科学处置秸秆,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利用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秸秆清收转运责任,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配置,组建专业化清运队伍,科学合理布局秸秆收储运站点,配齐收储运机械设备,提高秸秆收储运效率。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一)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
(二)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三)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面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普及秸秆还田、打捆、饲料加工、基料培育等实用技术。
鼓励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与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分布、收储运、供需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参与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阻碍秸秆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树枝、落叶、枯草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参照秸秆进行管理。城市中产生的树枝、落叶、枯草等,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017年3月7日咸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条: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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