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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执法部门强拆茶餐馆被判违法

日期:2016-01-03 15:2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09 ℃

本报多次报道过的《深圳一茶餐馆被强制拆除引巨额索赔纠纷》系列案件近日有了新进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茶餐厅业主揭育秀搭建的涉案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揭育秀损失13万元。

6月12日,历经4年诉讼维权之路的深圳市民揭育秀收到了判定执法部门违法强拆的终审判决书。揭育秀认为,13万元的赔偿与其诉求的138万余元赔偿相差甚远。

6月23日,揭育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判令龙岗城管局行政侵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十多年前,揭育秀在龙岗区大鹏街道中心地带开了一家名为乐雅轩的茶餐馆,生意一直红红火火。2011年6月,龙岗区城管执法局向茶餐馆出租方龙岗区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大鹏办事处文体服务中心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通知茶餐馆业主揭育秀,之后,便动用挖土机将其经营的茶餐馆主要部位和厨房以及蒙古包房间等经营场所砸烂,并搬走其经营场所内包括电视、空调、厨具、大型油桶、食品等在内的所有财物,导致原本红火的茶餐馆无法经营而闲置至今。

在向大鹏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揭育秀于2013年6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原告乐雅轩茶餐馆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给予撤销;判令被告行政侵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此外,原告还要求追加了龙岗区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该案经龙岗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确认被告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原告揭育秀在大鹏影剧院旁约300平方米空地上搭建的构筑物(蒙古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龙岗区城管局赔偿揭育秀损失13万元,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龙岗区城管局对涉案构筑物(蒙古包)采取的强制拆除措施是否合法。龙岗区城管局未查明揭育秀为涉案构筑物(蒙古包)的搭建人,未向其发出任何执法文书即强制拆除该构筑物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此外,因揭育秀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缺乏佐证,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故原审法院未采信该清单,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酌定龙岗区城管局应赔偿揭育秀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并无不妥。

揭育秀在再审申请书中表示,其一审和二审时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所列明的项目及金额绝无虚假,被砸烂物品当中所包含的名人字画、照片等对其而言极为珍贵,两审法院对于其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不予采信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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