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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司机遭遇工伤被挂靠公司担责后追偿被驳回

日期:2026-08-17 17:02: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茜

货车司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作业,发生工伤后,被挂靠物流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付相关费用,事后却以双方合同约定及司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追偿,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约定予以免除。

2017年,安某物流公司与货车司机何某签订《货运车辆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何某租赁运营货车,支付租金及管理费,车辆挂靠安某物流公司经营,合同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何某所有。2022年,双方另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对车辆挂靠经营相关事宜作出补充约定。

2023年9月,何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社保部门认定何某构成工伤。

2024年,何某就工伤待遇事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安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裁决该公司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万余元,裁决已执行完毕。

2025年,安某物流公司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何某在车辆运营中存在过错,且仲裁阶段存在虚假陈述、恶意违约行为,依据双方合作合同中“运营风险及事故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的约定,要求何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工伤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货运车辆租赁经营管理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双方形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安某物流公司允许何某挂靠其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于法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针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何某存在过错违约等诉求,法院指出,案涉劳动仲裁裁决为已生效法律文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申请撤销裁决,裁决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已主动履行赔付义务,无权再对生效裁决认定的责任提出异议。

同时,法院明确,双方合同中关于“运营事故责任、经济损失由司机自行承担”的约定,仅对双方民事经营风险划分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挂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并非基于双方民事合同产生的约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条款予以免除,更不能在依法承担责任后向工伤劳动者追偿。

综上,前海法院依法驳回安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个人将车辆挂靠至公司运营,双方之间建立挂靠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挂靠个人运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依法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个体运营者生命权、健康权这一基本权益的优先保护。

法官提醒广大个体运营者,在挂靠经营中发生伤亡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切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放弃维权;同时警示被挂靠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系法定责任,挂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排除,被挂靠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督义务,主动购买工伤及商业保险,从源头降低经营风险。

编辑: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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