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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市本级和义乌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的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3.衢州市丽水市的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辖各区。
二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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