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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区,不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北京市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地所在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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