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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日期:2021-08-30 11:14:18 来源:互联网 热度:635 ℃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七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

推进校舍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建设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加气站;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禁止倚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下列行为: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新建商场集贸市场,摆摊设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五百米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音企业;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空间,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无偿移交等事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无偿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四)未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同期住宅项目建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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