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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
的决定
(2019年3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本省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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