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疫情防疫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通知

日期:2015-10-24 21:42: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478 ℃

京政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表示对北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支持。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卫生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捐赠物品的检验仓储发放和交通保障等工作。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已安排使用的,应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存入专用库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入库情况,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卫生防疫用品保健用品食品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和检验,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入库,并为捐赠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市商委负责调剂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捐赠物资。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民政部门直接移交给受赠者。非定向捐赠资金,民政部门在收到后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捐赠资金用于购置治疗和防护设备一线医护人员及其他防治工作有关人员的补助困难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贫困人群非典型肺炎卫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捐赠款物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用于本区县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

市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专用物资的分配,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物资保障组同意后调拨;其他物品的使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安排。区县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参照以上原则安排使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

三健全信息统计和监督检查制度

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并及时报民政部市政府和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都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予以揭露。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52216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