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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02号 1999年10月25日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一条: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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