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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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