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2351 ℃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1519298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