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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5日[1986]国发第90号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
机动船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车辆税额表
类 别项 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每辆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每辆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1.20元至24元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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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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