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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30 10:54: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52 ℃

(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内河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环境,发挥内河的防洪排涝生态旅游等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内河管理。

第三条 内河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保障内河整治与管理所需资金。

内河整治与管理资金实行政府投资和其他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生态环境意识,对保护和改善内河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内河生态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内河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制定内河整治与管理标准;

(三)确定内河管理范围,划分内河管理责任区段;

(四)组织实施内河疏浚沿河截污驳岸修砌绿化建设景观改造等内河整治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内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的日常管理。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河的管理。

第八条 市容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内河管理职责: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定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实施内河生态补水调节;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内河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对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九条 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等主管部门编 制内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内河管理的要求,通过开闸放水引水等方式实施内河生态补水,促进水体交换。

第十一条 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实行区段专人负责制。护河员按照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内河疏浚清淤截弯取直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内河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并由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内河整治无关的工程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依法拆除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妨碍防洪排涝或者内河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内河整治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应当经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结束后五日内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

第十六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内河新设雨水排放口的,应当经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内河船舶应当按照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装卸,不得向内河排放污水和油污。

第十八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

(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

(六)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

(七)排放污水泥浆;

(八)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九)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内河设施;

(十)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时拆除围堰清理河道或者修复内河设施的;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或者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的;

(四)擅自铺设缆线管道的;

(五)排放泥浆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的;

(六)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内河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者清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容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

内河岸线是指规划河道绿线范围,具体范围由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在内河两侧河岸明显位置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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