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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日期:2017-07-28 18:00: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金平区龙湖区出让及出租(以下简称供应)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为核心的产业。

第四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依据,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园区内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组织拟定现代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金平区人民政府龙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信科技商务卫生教育金融审计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联席会议。

第九条 现代产业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投资估算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一)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等部门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投资总额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二)科技部门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类型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用地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五)城乡规划部门根据产业项目需求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控制指标;

(六)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发展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现代产业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选址意向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方式时间要求等,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提供依据。

第三章 用地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用地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的,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

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续期的出让年限为每次10年。

年租金=按弹性年期出让的价格÷出让年期。

第十九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地价评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其出让价格和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的现代产业项目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供应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供应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地块位置地块现状面积用途年期权利限制内容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红线图;

(三)投标(竞买)条件和资格及取得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投标(竞买)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与地点投标或者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事项;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方法处置方式;

(八)项目发展监管要求,包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建设规模股权变更约束建设期限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投标(竞买)现代产业用地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持相关文件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投标(竞买)手续并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依法应当进行网上交易的,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实施交易。

第二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同意:

(一)符合国家省和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

(二)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

(三)用地及上盖物应当整体转让。

第二十六条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处置现代产业用地,或者确需转让现代产业用地但无法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要求的,政府可以按剩余年期用地出让价款回购用地,用地上盖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确定后予以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的剩余年期用地出让价款=用地出让价款÷出让年期×剩余年期。

第二十七条 现代产业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设定抵押权时,抵押金额不得超出用地出让价款。

现代产业用地以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间用地及其上盖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出借。

第四章 产业发展监管

第二十八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的项目发展监管要求,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作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

建设项目进度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和竣工的时间进度节点,其履约保证按照不低于现代产业用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或者四年租金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由用地取得人缴纳现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但是,属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经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同意,履约保证可以由用地取得人的母公司出具履约连带责任承诺函。

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现金或者银行保函)或者履约连带责任承诺函等,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交付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缴纳或者提交。

第三十一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现代产业用地交付使用后,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科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机制,按照以下规定对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一)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起至用地供应期限届满前,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

(二)发现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有违约情况的,应当书面督促其改正,并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三)形成履约核查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并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违反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且经督促未改正的,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作为失信主体报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处理用地出让价款返还和用地上盖物补偿等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中,实施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取得的用地使用权无效,且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参照本办法供应现代产业用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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