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司法诉讼法规 > 正文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日期:2015-10-04 01:14:48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80 ℃

民事诉讼事件裁判费征收核算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六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诉讼标的金(价)额

第一审 第二三审
10万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万元-100万元部分 110元/万 165元/万
100万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万元-一千万元部分 99元/万 148.5元/万
一千万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万元-一亿元部分 88元/万 132元/万
一亿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亿元-十亿元部分 77元/万 115.5元/万
十亿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亿元部分 66元/万 99元/万
备注:1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

2费用征收标准:(1)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大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2)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或1024*800小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使用说明]

(1)计算程序(800_600_big.exe或800_600_small.exe)提供给一次使用者:

可直接点选执行或下载至计算机直接点选执行 。

(2)安装程序(setup_big.exe或setup_small.exe)提供给多次使用者:

请下载至欲安装的计算机上,直接点选安装程序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执行桌面之「民事诉讼费用」程序。

例如:诉讼标的金(价)额1,500万元

第一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88(元/万)+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132(元/万)+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四第七十七条之十六

非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第一审 第二三审
3,000元 4,5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七

再审之诉 按起诉法院之审级,依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条之十六规定征收
声请再审 第一审 第二三审
1,000元 1,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八

抗告/再为抗告 第一审 第二三审
1,000元 1,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

声请事件 第一审> 第二三审>
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1,000元 1,000元
声请回复原状 1,000元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
声请发支付命令 -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 1,000元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

声请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

标的金(价)额 征收声请费
未满10万元 免征
10万元以上-未满100万元 1,000元
100万元以上-未满500万元 2,000元
500万元以上-未满1,000万元 3,000元
1,000万元以上 5,000元
非财产权事件 免征

声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第二十八条之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财产权案件 执行标的金(价)额 征收执行费
声请强制执行/声明参与分配 未满5,000元/债权凭证 免征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备注:畸零之数未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
非财产权案件 3,000元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标准表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

诉讼标的金(价)额

非讼事件 本票声请裁定

强制执行

未满1,500元 9元 13.5元
1,500元以上-未满3,000元 15元 22.5元
3,000元以上-未满15,000元 30元 45元
15,000元以上-未满3万元 45元 67.5元
3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 90元 135元
15万元以上-未满150万元 150元 225元
150万元以上-未满300万元 300元 450元
300万元以上-未满600万元 600元 900元
600万元以上-未满900万元 900元 1,350元
900万元以上 1,200元 1,800元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非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 135元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条

抗告/再抗告 45元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变更登记重为登记或废止登记 135元
法人变更登记解散登记或清算终结登记 135元
法人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63元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条

请求交付法人登记簿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或管理财产报告及有关计算文件之誊本者 每一誊本45元

提存法第二十二条

清偿提存费 60元,其提存金(价)额未满1,500元者免征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097664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