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9 21:34:2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90 ℃
三名男子为躲避警察查处,牟取暴利,竟将酒店客房长期租下,表面上做客房使用,实际上却是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舒某、李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分别来自湖南、湖北、贵州的被告人王某、舒某、李某来到广西桂林谋生,但是打工赚来的钱无法支付巨额的开销,于是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舒某便想到组织卖淫女卖淫,二人从中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来钱快。二人想到为了避免被警察查处,地点应选择隐蔽的地方,警察经常查处的按摩店、洗脚城均不太合适,于是二人便想到在桂林市秀峰区一城乡结合处将一小型酒店的一层租下,名义上作为长期经商租房,实际上将全部客房作为卖淫场所。二被告人利用朋友关系找到迟某等4名卖淫女,同时联系嫖客,组织卖淫女在酒店客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嫖客与卖淫女在房间内商量好服务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会收取300元、400元、500元的嫖资,如果嫖客没带现金的情况下,二被告人还会向嫖客提供POS机支付嫖资。二被告人最后在去掉酒店租赁费等管理费后从中赚取介绍费,卖淫女按接客数量获得一部分嫖资。
不久,“生意”越来越红火的二名被告人急需人手,于是经朋友介绍,被告人李某加入该组织卖淫团伙。被告人李某负责引导卖淫女和嫖客到指定的宾馆客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同时负责卖淫场所的卫生打扫活动,从而让卖淫嫖娼活动更加隐蔽。然而最终纸是包不住火的,2014年12月6日晚,公安人员在对辖区酒店开展地毯式检查时发现三被告人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并当场抓获三名被告人和正在实施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和嫖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舒某、李某无视国法,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共同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公序良俗,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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