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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被盗”引发交通事故平台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0-07-08 13:45:32 来源:法制网 热度:954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杨洁

共享汽车引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共享汽车管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8日,佚名驾驶人驾驶共享汽车与杨某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杨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共享汽车驾驶人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应由该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0日,共享汽车的管理平台——某出行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涉案肇事车辆于事故发生前被盗。

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将涉案车辆所属的某出行公司诉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3275元。

被告某出行公司以相关平台未显示涉案车辆的使用记录,且涉案车辆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盗为由,主张免除其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中弃车逃逸的佚名驾驶人身份,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主张并举证证明。

同时,被告某出行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共享汽车系在其所设置或配备的车辆管制措施和追踪手段被秘密瓦解或暴力破坏的情况下,被前述佚名驾驶人非法控制和使用。法院认为,该佚名驾驶人在脱离该公司监控下,控制和使用涉案共享汽车,应视为被告所设置的车辆运行控制程序和使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导致,而被告某出行公司作为该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未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共享汽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1275元由被告某出行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共享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动产租赁关系。共享汽车经营者作为出租方,将其车辆供不特定承租人驾驶使用,并收取租金作为对价。无论是基于车辆的所有人还是出租人地位,其对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和资质,均负有审查检验的义务,并对车辆的使用运行,负有监管的责任。本案被告出行公司作为涉案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未尽监管义务,致该车辆被不明身份驾驶人控制使用,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损。被告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后果,负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故本院判决就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275元,由被告出行公司予以赔偿。

借此,我们建议,运营平台应自觉履行审查和监管义务,完善身份查验制度,努力提高对驾驶人身份查验、动态监控的技术水平。同时,承租人在使用共享汽车时,要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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