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1 11:26:3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41 ℃
2015年9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伪造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7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2月,被告人冯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汽车城担任销售员时,卖给李某一辆农用货车,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发小广告卖发票的人,并告知其购货人名字、厂牌型号、产地、合格证号等内容,购买了伪造的湖北省国税局发票号为005808X X的价税合计人民币100600元数额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个月后,被告人冯某用同样方法,利用卖车机会购买了111000元数额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了谋取私利,偷逃国家税收,从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冯某共六次虚开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13600元。
冯某的违法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关注,2013年6月,冯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伪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136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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