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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龟贩卖获利判刑罚款公开道歉

日期:2020-07-08 13:47:44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0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也是黄缘闭壳龟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有“靠山吃山”的固有观念,对砍伐自家树木、围捕毁坏庄稼的动物会判刑等问题不理解。生活在山区的李某,有时上山打点野味改善一下生活,又驯养猎狗,是当地村民眼中的“猎手”。

在不法商人的利益诱惑下,李某开始猎捕黄缘闭壳龟。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利用特殊驯养的猎狗,先后在冯店乡山林里猎捕到7只黄缘闭壳龟,他根据龟的个头大小,以每只8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0100元。

商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李某猎捕黄缘闭壳龟的行为破坏其生存环境,导致数量锐减,进而可能导致该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日,商城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一案进行宣判,以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违法所得20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认罪悔罪,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承办法官杨泽川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如陆龟、蛇、鹰等,更应提高警惕。

在本案中,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地龟科类基准价值每只600元,经核算,本案7只黄缘闭壳龟(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21000元(7只×60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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