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1 15:00:4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39 ℃
身份证对于现在人来说越来越重要,一旦遗失或者被盗将影响个人的信息乃至 财产安全。被告人梁某就通过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后在银行挂失别人的银行卡,然后重置密码将里面的钱取出。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1年下半年从他人处购买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梁某在桂林市临桂县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临桂支行,欲用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办理该行银行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身份证已经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被告人梁某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注销该卡,并将卡内本金人民币46.21元、利息人民币0.45元,合计46.66元全部取出。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梁某到中国光大银行桂林秀峰支行,在得知孙某的身份证已经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的储蓄卡后,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重置该卡密码并开通该卡网银服务,同时以孙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新的光大银行储蓄卡。当日,被告人梁某通过网银将孙某原光大银行储蓄卡账户内的6040元人民币转到其本人用孙某身份证新办理的光大银行储蓄卡内。随后,被告人梁某用新卡在中心广场附近的ATM机上将卡内人民币6000元取出,连同卡内余额40元人民币一并挥霍掉。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公安人员抓获,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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