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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质疑协管员不具备执法资质起诉交管局呼家楼大队

日期:2015-12-26 16:26:43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19 ℃

记者郄建荣 大凡开车的人都有过被交通协管员贴条的经历,交款扣分,有关交管部门如此处罚并未引发质疑。然而,北京商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商泰)一辆公车被如此处罚后却引发诉讼。该事务所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以下简称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呼家楼大队所做的处罚决定。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连连是北京商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3年12月17日,其发现京P5TQ73小客车车窗上被贴上署名 “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该告知单称,京P5TQ73小客车违章停放,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8条第4款规定,已对违章停车事实作了图像记录,此告知单及图像记录将提供给呼家楼大队。实施贴条行为的为交通协管员王春功。

根据这一告知单,京P5TQ73小客车须接受200元违章停车的处罚。

连连在起诉书中称,办法第78条仅规定了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没有规定其取证权责。“另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交通协管员所在单位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因此,交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起诉书说,王春功没有为处罚搜集证据的权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书认为,呼家楼大队委托交通协管员进行处罚的行为属于非法采集证据,是违法行为。

呼家楼大队在答辩书中说原告所称:“被告违法委托不具备执法资质的个人非法采集证据,被告处罚证据收集程序违法法律规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是原告“存在错误的认知”。

呼家楼大队表示,其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请求法院支持其处罚行为。

呼家楼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说,京P5TQ73小客车违章停车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证实。对此,连连表示,其没有看到监控记录资料,且在停车点也未发现监控设备,被告所说的记录资料就是 “协警非法取得的所谓证据”。因此,起诉书认为,呼家楼大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所述处罚证据是虚假的。“被告在没有合法证据证明申请人违章停车,即做出处罚,违法了行政处罚法,应予撤销。”起诉书说。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已经开过一次庭,但仍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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