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江西新余中院两天执行生态环境赔偿款330万余元

日期:2020-06-18 19:45:3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48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越阳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宜春某公司等环境责任公益诉讼案中,立案两天便执行到位生态环境赔偿款330万余元。

2016年1月至4月,宜春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新余市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常宁市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了重金属废液,未经处理便直接排入河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某公司等五被告环境责任公 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宜春某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五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新余中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克服疫情期间的执行困难,因案而异,多措并举,线上线下全力推进,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该院一方面通过微信、电话等“隔空喊话”方式,多方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灵活运用查询、冻结、查封等各种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地毯式的调查、查询,以确保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得以有效执行。

执行立案两天后,新余中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环境赔偿款330.2377万元已执行到位,剩余的生态环境赔偿款正在有条不紊地执行中。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01199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