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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日期:2021-08-19 17:46: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司法解释规定,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撷选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为各地提供借鉴参考。

正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显诚意

【基本案情】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涉案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部分业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让胡路区住建局于2017年8月对中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218.15万元的4%作为罚款,中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中厦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房屋建设质量关乎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案行政争议引发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大庆中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及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活动。

庭审前,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专题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局长、副局长全程积极参与,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理由,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大庆市市直机关及各县(区)的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还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当地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与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的,由正职负责人履行出庭负责人职责,副职负责人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可以充分体现被诉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高度重视,以及化解矛盾的真心诚意。

本案中,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全程参与行政应诉过程,在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且出声”“出庭出效果”,表明让胡路区住建局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对法律尊崇敬畏,勇于接受法律监督。

同时,大庆中院合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了庭审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了庭审效果的最优化。

出庭应诉直面问题高效解争议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宁城县康寿药店经营者毕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毕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8000元。毕某某不服,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因涉及药品安全,直接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且案件因在专项巡查期间查处而引发社会关注,宁城县法院在庭审前,积极与原宁城县药监局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宁城县药监局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情况,积极发表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出庭负责人主动向毕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并立即针对案件有关情况开展内部核查。

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会议讨论后,原宁城县药监局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对毕某某的处罚决定,同时退还所收罚款和违法所得。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从开庭审理到结案仅仅一周时间。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合理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中,原宁城县药监局正职负责人通过庭审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更加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且并未因案件已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压力较大等而放弃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最终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关键少数更好地解决关键问题

【基本案情】 2014年,重庆市璧山区修建双星大道施工时放炮,导致邹某某的房屋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同年12月,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鹰嘴村村民委员会和邹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各方均认可因双星大道施工导致其房屋倒塌,邹某某领取了施工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直至邹某某所在社征地时再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邹某某的涉案房屋随即被拆除,但直到2018年所在社土地仍未被征收,其间,邹某某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与邹某某相同情况的农户还有四家,均同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坪坝区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五案,绿岛新区管委会正职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有理、有据、有情地发表意见:对原告支持璧山区征收工作的行为表示感谢,对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居住生活的困难表示歉意,并承诺与相关征地部门协调完善征地手续,以租房补贴的方式对原告的实际困难予以解决。

原告均表示认同绿岛新区管委会负责人诚恳解决事情的态度,同意其提出的方案,待具体方案落实后则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沙坪坝区法院再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涉征地类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就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案件事实等方面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直接、理性对话,做到“敢于发声”和“善于发声”,由“关键少数”针对“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纾解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案中,沙坪坝区法院主动通知绿岛新区管委会正职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出庭负责人也切实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最终五案均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充分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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