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5-28 12:36:0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25 ℃
近日,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刘某彬受贿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刘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刘某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核准、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彬归案后向纪检、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刘某彬已全部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彬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中对刘某彬的定罪部分,即刘某彬犯受贿罪;因受贿犯罪量刑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撤销原判决中对刘某彬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刘某彬有期徒刑十一年。综合以上情况,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刘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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