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20 16:49:4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19 ℃
近日,江西吉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12年7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乡刘某甲顺利承建了油田镇卫生院及油田镇中心小学的土方工程,于2013年12月分两次收受刘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和今年4月18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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